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辦學活動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創辦于1994年,歷經陜西烹飪培訓學院,陜西烹飪專修學院的變遷,2005年經省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納入國家統招計劃,具有獨立頒發統招畢業證書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正式更名為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
第二條 學院的名稱是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簡稱是陜旅院;英文名稱是SHAANXI TOURISM CULINARY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條 學院的法人住所是曲江公館·和園;學院的辦學地址是陜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區涇河新城農科路。
第四條 學院是省政府審批設立的民辦院校,舉辦者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主要從事教育活動的社會服務機構,辦學屬性為非營利性。
第五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落實立德樹人的根本任務,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學院的審批機關是省政府,業務主管機關是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教育廳。學院接受審批機關、業務主管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辦學范圍
第七條 學院的舉辦者是王新艷、王新麗,王新寧;出資額75萬元,出資比例為1:1:1。
第八條 學院舉辦者權利包括:
(一)了解學院的辦學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在發起成立學院時,依法制定學院章程草案,負責推選民辦學院首屆理事會或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組成人員;
(三)根據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權限和要求進入或派代表進入理事會,并依據章程規定的權限行使相應的決策權、管理權;
(四)有權查閱學院理事會會議記錄和學院財務會計報告,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舉辦者義務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
(二)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保證學院必要而穩定的辦學經費,保證學院辦學條 件達到國家相關標準;
(三)依法保障學院的法人財產權,舉辦者不得抽逃出資,不得挪用辦學經費或者私分學院財產。
(注:民辦學院可根據學院辦學情況,增加舉辦者義務,但不得與法律、法規不符。)
第十條 學院在校生規模為4500人,辦學層次為專科,辦學形式為全日制。
第三章 黨的建設
第十一條 建立中國共產黨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委員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開展黨的活動,加強黨的建設。黨組織關系隸屬于省委教育工作委員會。
第十二條 中國共產黨陜西旅游烹飪職業學院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黨委),是黨在學院中的戰斗堡壘,發揮黨組織實施重大決策、履行監督責任、提高辦學質量、把握辦學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條 黨組織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參與討論決定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參與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參與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學院黨委設書記1名、副書記2名。書記由上級黨組織選派。
第十五條 學院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通過法定程序進入學院決策機構和行政管理機構,黨員院長、副院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可按照黨的有關規定進入黨組織領導班子。
第十六條 黨組織機構設置:
設黨委辦公室、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落實黨的教育方針政策。
第十七條 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加強黨內紀律檢查監督。
第十八條 落實黨建經費、活動場所等方面的保障機制,黨組織活動經費列入學院年度經費預算。
第十九條 學院建立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學生代表大會、婦女聯合會等多種組織,依法保障其活動條 件、積極支持其工作開展,實行民主管理、開展民主監督,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合法權益。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大會或教職工代表大會一般每5年為一屆。
第四章 管理體制
第二十條 學院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成員有5人,由舉辦者或其代表、院長、教職工代表、黨組織負責人等組成。
理事會中的舉辦者代表由舉辦者提名,教職工代表由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推選,黨組織代表由學院黨組織推薦。
理事會每屆任期—年,任期屆滿時應按照本章程的規定開展換屆工作。理事會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理事會成員五名。
理事長應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中國境內定居,品行良好,無故意犯罪記錄或者教育領域不良從業記錄。
理事會理事長由理事會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成員應品行良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員應當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成員應當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二十三條 (決策機構職權)
理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院長;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增補、罷免理事;
(三)修改學院章程和制定學院的規章制度;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
(七)決定教職工的編制定額和工資標準;
(八)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依法履行以下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次會議。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經三分之一以上成員聯名提議時。
理事會會議由理事會召集并主持,理事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副理事長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條 (決策機構會議的通知)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全體成員、監事會成員或監事長。理事會成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必須載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項、對會議討論事項的意見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決議實行一人一票制。
下列事項屬學院重大事項,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全體成員同意方可作出:
(一)變更舉辦者;
(二)產生、罷免理事長、理事;
(三)聘任、解聘院長;
(四)修改學院章程;
(五)制定發展規劃;
(六)審核預算、決算;
(七)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八)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形成書面決議,由與會成員簽名并注明是否同意。實行會議材料存檔制度。存檔材料至少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簽到記錄、會議記錄、會議決議等內容。
第二十九條 學院院長由理事會聘任,接受理事會領導。院長任期為三年,期滿通過理事會可以連任。
院長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
(二)遵守國家法律,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風正派,熱心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熟悉教育及相關法律法規,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三)年齡不超過65歲,身體健康,能依法履行職責;
(四)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經驗和良好辦學業績;
(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第三十條 院長負責學院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院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決定;
(二)實施發展規劃,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算和學院規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學院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四)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五)負責學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學院理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的其他授權。
第三十一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由院長擔任,依法代表學院行使職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學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立監事會,監事長1名、監事會成員2名。
監事長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到期可以連任或選聘,變更及換屆由相關各方按本條規定推選產生。
學院理事會成員、財務負責人及其近親屬不得兼任、擔任監事會成員或者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學院的辦學活動是否符合黨的教育方針、社會主義辦學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
(二)監督理事會和院長等行政機構成員履職情況,當理事會和院長等行政機構成員行為損害學院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三)檢查學院財務;
(四)國家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成員列席理事會會議。
監事會或監事可以根據監督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機關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
第三十四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一人一票制。監事會決議需經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會成員同意,方可通過。
監事會決議應由監事會成員簽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三十五條 學院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內部組織機構,各機構根據相應職權與制度開展工作。
第五章 學院功能與教育形式
第三十六條 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提高教育質量為核心,努力培養品德優、基礎實、能力強、素質高的應用型人才。
第三十七條 學院秉承促進教學、創新知識、服務社會的理念,鼓勵和引導師生開展科學研究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院堅持開放辦學,促進教學、學術與產業等方面的國內外交流與合作,增強辦學實力和影響力。
第三十九條 學院以實施全日制專科教育為主,兼顧發展地方急需的繼續教育,開展專業人才教育培訓。
第四十條 學院根據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組織實施教學活動,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適時推行完全學分制。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合格,頒發畢業證書,依法授予職業技能等級證。
學院開展進修、培訓等形式的非學歷教育,學員學業期滿,成績合格,根據相關協議及規定頒發結業證書、技能等級證。
第四十一條 學院建立以旅游、烹飪教育為重點,以服務旅游烹飪教育發展的學科群為支撐,促進理學、藝術學、工學、法學、管理學等學科及專業體系協調發展。
學院根據國家特別是陜西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適時調整和增設新的學科和專業。
第四十二條 學院根據國家和陜西省高等教育發展規劃和社會需求及辦學條件,合理調整辦學規模、專業招生比例,制定招生方案,保持適度的辦學規模。
第六章 教職工和學生權益
第四十三條 學院根據國家規定和實際需要,自主聘任教職工。學院聘任的教師或者教學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教師資格或者其他相應的專業資格、資質。
第四十四條 學院建立健全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管理機制,從學費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資金,用于獎勵和資助學生。學院對犯有錯誤的學生視其情節、性質與程度,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院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院具體情況,明確師生申訴的渠道、機制等具體辦法。
第七章 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六條 學院對舉辦者投入學院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存續期間,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七條 學院經費來源包括:
(一)舉辦者投入;
(二)政府資助;
(三)收取學費雜費;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學院取得的收入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 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不得在舉辦者、捐贈人或者理事(或董事)中分配。
第四十八條 學院根據辦學具體情況,加強收費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院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年度財務、決算報吿和預算報告報備制度。依法進行獨立的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學院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
第五十條 學院建立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依法編報財務報表。
第五十一條 學院將舉辦者出資、政府補助、受贈、收費、辦學積累等各類資產分類登記入賬,定期開展資產清查,并將清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學院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八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三條 學院的分立、合并,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由學院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四條 學院舉辦者的變更,須由舉辦者提出,在進行財務清算后,經學院理事會同意,報審批機關核準。學院舉辦者變更的,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院的法人財產,也不得影響學院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
第五十五條 學院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由學院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六條 學院法定代表人變更應到登記管理機關進行變更登記,變更前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 因學院自行決定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二) 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三) 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第五十八條 學院終止時,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學院自行終止,由學院組織清算;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由審批機關組織清算;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而被終止時,由人民法院組織清算。清算期間,學院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學院終止時,妥善安置在校學生。
第六十條 對學院的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受教育者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償還其他債務。
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繼續用于其他非營利性學院辦學。
第六十一條 學院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審批機關繳回學院辦學許可證,并至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法人登記注銷手續。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二條 出現以下情況,學院可修改章程:
(一)學院理事長或董事長認為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會成員聯名提議;
(二)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或監事會認為必要;
(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重大調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六十三條 學院修改章程應當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關方意見。章程修改屬于學院辦學重大事項,應按經理事會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決定。
第六十四條 學院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六十五條 修改后的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并將核準后的章程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六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學院理事會。本章程各項條 款如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依據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執行。學院其他規章制度不得與章程沖突。